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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部发[1997]3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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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涵》(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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