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9]5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中的“第三条”应为“第二条”。
二、各区局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时,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做好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遇到疑难案例应及时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