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综〔2011〕1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1〕5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决算,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度教育资金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决算和编制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