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时 效 性】 2013年第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外汇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9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93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