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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国税函[1999]3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时间预测出《燃油税专用凭证》半年使用数量,务于1999年6月10日上报省局,以便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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