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甘地税三[1998]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