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一[1996]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对由各单位随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的有关征退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货单位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对供货单位多缴纳的增值税,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退还时,相应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