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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30号),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标准的单位,可向我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单位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需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第十二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的,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我分中心作出审批结果。15日内不能作出审批结果的,由我分中心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八年六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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