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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4]2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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