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质监综函〔2014〕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人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至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人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人员,以第一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网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面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网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工作
  我局计划于2016年组织开展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审验工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在补足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进行审验。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8月1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