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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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