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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5]0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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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财法字第53号)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2月27日新财法税字〔1995〕05号、新地税一字〔1995〕006号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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