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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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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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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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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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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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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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1年3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其中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