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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失效](1997年)

【时 效 性】 财税字[1986]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科研体制的改革,我部已在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规定,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从1986年1月1日起,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各地区、各部门原来所作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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