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86]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科研体制的改革,我部已在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规定,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从1986年1月1日起,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各地区、各部门原来所作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