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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8]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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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移动固定目标联网防盗反劫报警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 [1998]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电信属于“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据此,不论邮电部门还是其他单位(包括公安系统等),只要是发生用各种电传设备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电信行为,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的“电信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安系统"110CAS"报警监控中心收取移动、固定目标安装报警器(含入网费)、目标服务费、目标设备维护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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