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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5]0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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