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7]1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财监字[1997]46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文件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类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和税款征收等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立即自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