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价函[2009]89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对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价协[2009]008号)悉。我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附表“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中,序号“1”的“项目名称——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是指受委托编制工程的预算和结算,其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税前工程造价的0.3%,具体按各市物价局在此范围内制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