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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1987]财税征字第0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总局[19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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