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时 效 性】 法释〔201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司法解释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9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912

法释〔201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