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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0]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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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凡未按规定输减免税报批手续的,限于2000年6月30日前补办,在规定期限未补办手续的,一律先行征税。今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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