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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民函〔2013〕2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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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切实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全面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儿童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水平,民政部决定在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意义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福利,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准则,也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全面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着眼国家未来长远发展、储备优秀人才资源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一)明确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基本内涵。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总的思考是: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和要求,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全面安排和设计儿童福利制度。所谓“适度普惠型”,是指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分层次”,是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分类型”,是将各层次儿童予以类型区分,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2类;困境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3类;困境家庭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分区域”,是指全国划分为东、中、西部,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儿童补贴制度。“分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儿童,分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

  (二)明确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重点保障对象。当前,试点地区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全国儿童福利制度推进的实际,把困境儿童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二是建立基本生活制度。要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制定和落实其它保障政策。要协调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保障政策和具体措施。四是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儿童福利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

  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事关儿童福祉、政策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试点省份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坚强的领导和有力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把政策创制摆上试点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政策创制,是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运行不断规范、成效不断显现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当前民政系统推进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要指导各试点市(县)把政策创制纳入试点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周密的试点工作方案,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试点市(县)方案请在报经省厅批准后报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备案。

  (二)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指导各试点市(县)及时向当地主要领导汇报,争取试点工作的支持。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增强共识,凝聚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推动当地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工作。要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分析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对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分管领导要参与指导,督促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我部将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研讨会议,总结经验。各试点市(县)要及时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 政 部

2013年6月19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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