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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新上项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9]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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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对扬州市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等两户外商投资企业新上项目出口产品适用“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请示》(扬国税外[1999]21号)收悉。

    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是1989年由扬州蓄电池厂与印尼外商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塑料槽干荷蓄电池,产品80%用于出口。为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该公司决定扩股增资,发展新产品免维护蓄电池。1998年9月决定由澳大利亚阿波罗蓄电池有限公司和中国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RIGHTMIXLIMITED对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扩股增资,注册资本由124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672.29万美元,经扬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扬经贸资字[1998]第225号文批准,重新办理了合同、章 程的批复,经营范围也由生产销售塑料槽干荷蓄电池变为生产销售各类起动型铅酸蓄电池和少/免维护蓄电池,产品大部分用于出口。并于1998年9月采取变更注册的方法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根据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同意对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新上项目所生产的出口货物按新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你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同时,你局应加强对该公司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制定新上项目单独核算和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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