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级中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身及其全系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税前工资总额扣除由省国税局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75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 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