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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9]5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489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单位反映的情况,为正确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原工商统一税征税范围中,未包含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转让业务。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这部分业务被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精神,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国企业)在此期前后持续经营上述业务,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的流转税税负,可以照章享受超税负返还待遇。

二、上述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止。在此之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以及虽在此之前发生同类业务但未照章纳税、需在此之后被追究补征税款的,不再接受办理超税负返还申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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