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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字[1996]5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9(国税发[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小型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发现擅自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一律要限期纠正,恢复查帐征收。

    二、对于确实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经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盟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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