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9]2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使用问题的请示》(芜地税[1999]197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应统一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告知和听证。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