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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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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化工总厂、香港美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7]第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黄山化工总厂和香港美佳涂料有限公司以现金、机械设备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兴办合资企业,后两企业将各自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另一企业,三方合营成立新公司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再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黄山化工总厂香港美佳涂料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应按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占的股权份额分别照章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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