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字[1997]1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在我省贯彻落实,作如下规定:33号文件中明确的13项基金(收费)凡已按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不予免征。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