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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非雇员取得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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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由保险公司“应付工资”科目领取劳务收入的在编人员为该公司雇员,其劳务收入不征营业税。凡不在编,不在“应付工资”科目领取劳务收入人员为该公司非雇员,其劳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非雇员劳务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由支付劳务收入的保险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以上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税款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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