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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5]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6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发票印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十二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所需用的《地方税发票换票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七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所使用的《地方税发我票证》由市地局统一印制调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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