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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年七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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