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政发[1998]4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8]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在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时,严格执行登记卡制度,并统一使用自治区国税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费开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尚未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请尽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