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政发[1998]4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8]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在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时,严格执行登记卡制度,并统一使用自治区国税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费开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尚未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的,请尽快办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