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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5]0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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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5 年 8 月 14 日湘地税发[ 1995 ] 032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灾情严重。为支持和帮助灾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灾区企业单位因遭受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冲减保险赔款后,其净损失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遭受水灾较严重的企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 1995 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组织灾民新办的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减免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对其中按现行审批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仍应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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