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价函[2013]5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汕尾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汕价函〔2013〕57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上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