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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4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总局要求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目前我省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中有东方锅炉(集团)、东方电机、攀枝花新钢钒三户上市股份公司,因此,自贡、德阳、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在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要求这三户企业试用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试用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除自贡、德阳、攀枝花市外的国家税务局要积极做好试用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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