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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8]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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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新疆地产食糖的市场供需平衡问题,考虑到新疆地处边疆、运距以及内销成本高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8年从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国家计划配额内的地产糖(包括食糖、原糖,海关商品码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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