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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12〕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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