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财法[2008]2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东奥会计在线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法[2008]262号)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