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市地税发[1999]2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局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规定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第九条 有关“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的规定对个人房产出租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上述规定给予扣除。
如:居民杨先生出租私人房屋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人民币1200元,每月上缴房产税等其他税费80元,杨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200-(80+1200×20%)-800=8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80×20%=16元以上补充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