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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越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3〕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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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调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越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请示》(苏府呈〔201218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越城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保护范围调整为:东至小路、南至渔家村北、西至行春村东、北至林地;建设控制地带调整为:东至学校向北一直延伸至河、南至石湖、西至越城桥、北至新郭港。

二、望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管,确保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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