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署税[1997]9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上述“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1997年年检合格(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转发各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请各关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