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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8]5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5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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