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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个[20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实行年金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意见,各局要加强内外部培训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二、代扣代缴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将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年金在申报软件中工薪税目下的“企业缴费个人年金”细目中单独填报。

  三、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按照我局退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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