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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字[1998]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1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厅曾于1990年以湘财[90]农税字第111号文件规定鱼苗、鱼种暂缓征收农林特产税,现根据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济效益较高的水产种苗经营收入,可继续征收或恢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经济效益低或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免征或减半征收。

    三、是否征收或减征、免征,由各地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征税标准内确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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