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国税发[1999]53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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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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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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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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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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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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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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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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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