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规[201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比例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二、本公告自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