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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苏地税规[20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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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比例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二、本公告自201191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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