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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1999]2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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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经营CT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税政一发[1999]10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共同成立CT室,以医院名义对外从事医疗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桐城市地方税务局已征收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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