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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证监发行字〔1999〕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证券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9519日证监发行字〔199952号)

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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