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三字[1997]1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地区确定为工矿区报告》(税政字[1997]2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地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郎溪县白茅岭和分流两个工矿区的土地和房产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主税。
特此批复。